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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维斯大学生助学基金”资助管理规则

发布日期:2006-10-20 浏览:1350

  一、项目简介
  真维斯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维斯公司”)作为一家富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长期热心社会公益事业。鉴于中国现代化建设需要大量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才,而现阶段仍有许多来自农村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大学生因家庭贫困难以继续学业,真维斯公司向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青基会”)实施的希望工程捐款900万,设立“真维斯大学生助学基金”,以资助部分贫困大学生完成大学学业。
  “真维斯大学生助学基金”从2005——2006学年第一学期开始,面向十五省(市)的部分高校实施助学活动。资助资金的标准为大学一年级新生4000元/人•学年,二年级学生2000元/人•学年,三及四年级学生1000元/人•学年。受资助大学生在校期间如符合条件可连续申请助学金至大学毕业。“真维斯大学生助学基金”资助项目计划实施6学年,其中从项目实施开始至2007——2008学年资助从大一至大四各个年级的学生,2008——2009学年开始不再资助大学新生,只资助已享受助学金的大学生(或名额替换的同年级学生)至2010——2011学年大学毕业。为做好“真维斯大学生助学基金”的资助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二、资助对象遴选条件
  第一条  “真维斯大学生助学基金”资助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校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生(不含外招院系学生);
  2、遵守国家法律,遵守高等院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就读大学的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
  3、遵守本规则中的相关规定;
  4、父母均为农民,家庭经济贫困,无力支付大学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
  5、生活俭朴,承诺参加真维斯希望工程社会实践活动;
  6、学习勤奋,成绩优良;
  7、申请人为二年级及以上年级的,上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不低于本专业总排名前70%;
  8、承诺在校期间加入学校的公益性学生社团,参与公益互助和社会实践活动;毕业后参加中国青基会“公益一日捐活动”。


  三、资助对象的遴选程序
  第二条 资助对象的遴选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执行以下程序:
  1、项目实施期间,每学年开学时,项目实施学校在全校范围内通过校园网、校报、布告栏等方式公布“真维斯大学生助学基金”资助项目,公布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2、学生本人向项目实施学校校级项目执行机构提交申请;
  3、项目实施学校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初审,将符合条件者在学校通过校园网、校报、布告栏等方式公示,公示文书中须注明本校项目执行机构监督电话及中国青基会监督电话010-64033897,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4、项目实施学校组织公示无异议的学生填写《“真维斯大学生助学基金”申请表》(附1),编制《“真维斯大学生助学金”受助学生情况总表》(一式两份,由学校填写)(附2),通过省级青基会上报中国青基会。项目实施学校保留学生申请表一份,对学生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四、资助款划拨程序
  第三条  划拨程序如下:
  1、项目实施期间,项目实施学校在9月20日前(项目实施的第一年为10月15日前),将《”真维斯大学生助学基金”申请表》及本校《“真维斯大学生助学金”受助学生情况总表》通过省级青基会上报给中国青基会,中国青基会收到上述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下拨助学金至省级青基会;
  2、省级青基会收到拨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将助学金向高校转拨的手续,同时将划款凭证复印件报中国青基会;
  3、高校在收到拨款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助学金的发放,组织受助学生填写《“真维斯大学生助学金”学生领款签名册》(附3),通过省级青基会报中国青基会;
  4、受助学生在每年的10月10日前如未收到助学金,可直接向中国青基会和项目实施学校的项目执行机构查询;中国青基会和高校项目执行机构在受理查询后的15个工作日内须查明情况并保证受助学生收到助学金。


  六、年度资助再申请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以连续申请资助,直至大学毕业;1、在上学年曾享受“真维斯大学生助学基金”的资助;
  2、仍符合“真维斯大学生助学基金”的资助条件;
  3、没有出现终止条款的情形;
  4、完成真维斯希望工程社会实践活动及相关公益活动,被评定为合
格。
  第五条  对提出年度资助再申请的学生的遴选程序,执行本规则第三条的规定。


  七、资助终止条款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资助:
  1、触犯国家法律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警告(含)以上处分者;
  2、学习不努力,学期末学习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后30%者,或一学年累计两门课程考试不及格(不合格)须补考者,或因学习成绩不及格而留(降)级者;
  3、生活不节俭,或从事其他不正当行为者;
  4、有条件参加但拒绝参加真维斯希望工程社会实践活动,或在实践活动中被评估为不合格者;
  5、故意隐瞒或虚报家庭经济收入者;
  6、因故中途退学、休学者;
  7、家庭经济条件好转,能支付学习生活费用者。
  第七条   终止资助的决定权在各项目实施学校,报中国青基会备案。终止资助自决定后的下一学年开始执行。对终止资助的学生,须填报《“真维斯大学生助学金”终止资助学生情况统计表》(附4)并通过省级青基会上报中国青基会。


  八、终止资助后空余名额的处理
  第八条  由于受助学生不跨学年提出资助再申请或因出现本规则第六条的情形被终止资助,由此产生的空余名额,由项目实施学校另行选择与原受助学生同年级的其他符合受助条件的学生。选择办法按本规则的规定执行。


  九、对受助学生的服务
第九条    在提供助学金的同时,要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服务,帮助受助学生树立“权利意识”、“平等意识”和“公益意识”,理解和认同希望工程“助人自助”的根本目的。
第九条   各项目实施学校要扶持受“真维斯大学生助学基金”资助的学生成立公益性学生社团,有组织地开展公益互助和社会实践活动。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所有受助学生要根据中国青基会和真维斯公司的安排,到指定的真维斯店勤工俭学,凭自己的劳动获得报酬并以此获得社会经验,详细内容请看“真维斯希望工程社会实践”活动实施方案(附5);参加“大手拉小手”等各项社会公益活动。


  十、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中国青基会和真维斯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