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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关于进一步严格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报销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1-22 浏览:7539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基金会财务管理,更好地执行捐赠项目,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4]3号)及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241号)和《浙江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浙江大学财经制度》等相关法规制度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当年专项基金支出超过人民币(下同)100万元(含)的捐赠项目,请于当年1月底前上报当年度支出预算。举办比赛、会议、论坛等,报销时亦应提供相关预算;

2、对重要捐赠人及校友的接待,按《浙江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执行,提供相关函件,并如实填写《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公务接待清单》;

3、凡发票填开内容为“礼品、日用品、办公用品”的,需附购货小票或网购清单,资料复印费在200元(含)以上的,需附清单;

4、发票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需转帐支付,也可以提供刷卡小票或网上支付记录;单张发票金额现金支付超过1000元的,需填写《现金支付情况说明书》;

5、两张发票号码间隔15个号之内,视同连号;同一辆出租车发票每次限报一张,优步、神州等出租公司的出租发票开具内容为“租车服务费”的,报销时需附用车清单;

6、外地发票只能与出差一起报销,若用网络支付,请提供网上支付记录;外埠出差报销需有往返交通记录,只报单程交通费或住宿费,需附情况说明;

7、发票填开单位与支付记录不相符,需填写支付信息不符说明书(可参照《发票与公务卡支付信息不符情况说明书》);

8、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票面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企业机打发票、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发票,需先登录各地国税及地税网站进行发票查验,并打印查验记录附于发票后方可报销,如特殊情况需及时报销的,请填写《发票查验特殊情况登记表》;

9、举办会议不得列支礼品、公园门票,会议期间发生的伙食费不得超过全部会议费用的30%;

10、举办活动需附活动费用清单,列明费用种类、数量及金额,发票日期应与活动举办时间相符,一次活动附一份清单,原则上不可拆分,需一次性报销完毕;

11、填开日期为12月份的发票可在下一年度的1月份报销,逾期将不予报销。

12、以上报销需附的说明及清单均需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请各知照。

 

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

2016年1月20日